【基本案情】
李军,男,1984年出生,大连某科技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3月2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4月,李军在其工作的办公室内,通过淘宝找到一出售乌龟的商家,经过商议,李军以大约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苏卡达陆龟。
随后,卖家通过快递将苏卡达陆龟邮寄给李军。
李军取到邮寄的苏卡达陆龟后,将苏卡达陆龟一直养在其办公室内。
2020年,由于更换办公地点,李军将苏卡达陆龟带到西岗区其新的办公地点饲养。
后李军因被人举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鉴定,涉案乌龟为苏卡达陆龟Geochelone sulcata。苏卡达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1250元。
目前,该乌龟寄养在大连市森林动物园。
2021年5月12日,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以李军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意见】
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军实施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但李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1年6月10日决定对李军不起诉。
【大杨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非法收购一只苏卡达陆龟即构成犯罪。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消了该数量规定。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未造成动物死亡,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在2022年4月6日前,收购一只苏卡达陆龟构成犯罪。但在此之后,因未达到2万元以上的价值,就不会构成犯罪。
检察院作出有罪不起诉的时间是2021年,此时新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因此检察院在认定李军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考虑到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