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得宠网给各位分享长春市宠物管理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养犬管理条例2021(浙江省养犬管理条例202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养犬管理条例2021
第一条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摘要】
养犬管理条例2021【提问】
第一条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回答】
请问办理养犬证后,不打芯片合法吗?【提问】
不合法,不大芯片视为无证养犬【回答】
不打芯片,有电子养犬证也是无效,是这样理解吗【提问】
养犬证有效期多久【提问】
一年【回答】
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动物诊疗事业的发展,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单位和个人设置的从事家畜家禽及实验、观赏、演艺、家养野生动物(以下简称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及动物**、保健等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兽医从业人员是指在动物诊疗机构内从事兽医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设置的动物诊疗机构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机构。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对动物诊疗机构实行《动物诊疗许可证》制度;对兽医从业人员实行《兽医从业资格证书》制度。第六条 市和县(市)、双阳区畜牧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动物诊疗机构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动物诊疗事业发展规划草案;
(二)审批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发放、审验《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指导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四)审查兽医从业人员资格,核发《兽医从业资格证书》;
(五)组织鉴定和处理诊疗事故;
(六)依照本条例查处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好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应当扶持动物诊疗事业的发展,对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或者在动物诊疗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八条 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诊疗需求,编制动物诊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村兽医所的设置应当先经所在地乡(镇)人民**签署意见后,再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属于事业单位的动物诊疗机构,须经编制部门批准。第十条 单位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个人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对贫困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个人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减免工商管理费。
在限制养犬地区,设置为养犬服务的医院(诊所),必须先经公安部门的批准。第十一条 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者的身份证明;
(三)与所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相适应的场地、资金、设施、人员等证明。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动物诊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三)有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场所;
(四)有与动物诊疗机构相适应的兽医从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兽医诊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动物诊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全民或者集体单位在职兽医从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
(四)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未满2年的动物诊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第十四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2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县(市)、双阳区人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动物诊疗事业的发展,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单位和个人设置的从事家畜家禽及实验、观赏、演艺、家养野生动物(以下简称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及动物**、保健等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兽医从业人员是指在动物诊疗机构内从事兽医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设置的动物诊疗机构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机构。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对动物诊疗机构实行《动物诊疗许可证》制度;对兽医从业人员实行《兽医从业资格证书》制度。第六条 市和县(市)、双阳区畜牧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动物诊疗机构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动物诊疗事业发展规划草案;
(二)审批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发放、审验《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指导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四)审查兽医从业人员资格,核发《兽医从业资格证书》;
(五)组织鉴定和处理诊疗事故;
(六)依照本条例查处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好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应当扶持动物诊疗事业的发展,对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或者在动物诊疗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八条 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诊疗需求,编制动物诊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村兽医所的设置应当先经所在地乡(镇)人民**签署意见后,再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属于事业单位的动物诊疗机构,须经编制部门批准。第十条 单位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个人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对贫困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个人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减免工商管理费。
在限制养犬地区,设置为养犬服务的医院(诊所),必须先经公安部门的批准。第十一条 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者的身份证明;
(三)与所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相适应的场地、资金、设施、人员等证明。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动物诊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三)有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场所;
(四)有与动物诊疗机构相适应的兽医从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兽医诊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动物诊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全民或者集体单位在职兽医从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
(四)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未满2年的动物诊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第十四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2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县(市)、双阳区人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是农业部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贮藏以及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国家、省和市规定重点控制或者消灭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无疫区建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无疫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和双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的规定动物疫病预防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并组织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和养殖企业兽医人员做好动物免疫接种、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无疫区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无疫区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规定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检疫、无害化处理场所、无疫区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以及重大规定动物疫病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弃置动物尸体以及动物产品,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由当地人民**给予奖励。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无疫区建设规划,报省人民**备案。
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全市无疫区建设规划,编制无疫区建设规划,报省、市人民**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无疫区建设管理和运行相适应的兽医系统实验室、人工屏障、冷链体系、追溯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无疫区规定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市规定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网络化。应当根据本辖区无疫区建设规划和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根据规定动物疫病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处理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
应急处理预备队应当具备对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的快速反应和综合管理能力,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的主要交通入口和动物饲养、交易集中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立无疫区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所在县(市)、区人民**负责设置、管理。
经省人民**批准,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出本市行政区的重要交通入口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为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行政区的指定通道。